因此,之前报名参加赴日旅游团的消费者纷纷提出退团或者解除合约,据浙江省旅游局不完全统计,本周原本计划前往日本的游客近1000人,目前大部分消费者考虑退团。
从消费者投诉情况看,目前退团费的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的费用:签证费、机票和酒店定金,其中金额最大的是机票费用,达3000元左右,而这些费用究竟该有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哪一方承担?需承担多少?双方存在较大争议。浙江省消保委在近期也受理了多起该类消费纠纷。
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公正调处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的退团费用纠纷,浙江省消保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特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基于日本目前所发生的自然灾害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,以及旅游合同产品不同于一般消费产品的性质,旅行业者与旅客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严厉禁止各旅行业者以航班尚在运营、旅客尚能赴日等为由,拒绝旅客退团或要求旅客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行为的发生。
二、关于旅行业者与旅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之解除事宜,依据下列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:
1、旅游者已向旅行社交纳定(订)金、预付款,但尚未签订正式旅游合同的,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所交纳的款项。若合同签订前,旅行社已经为旅游者办理签证、预订机(车)票、预定酒店等而发生了部分费用,旅行社应与相关单位协商退回此类费用,并返还给旅游者,不能挽回者,应由旅行社承担。
2、双方已经签订旅游合同,但行程尚未开始的,旅行社应将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。已经预订机(车)票、酒店或已经办理签证的,旅行社应积极与相关单位协商退回此类费用,并返还给旅游者;不能挽回的损失,旅行社若能提供相应证据的,由旅游者和旅行社合理分担,没有相应证据的,由旅行社承担。
3、已经出行,但是行程中断,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双方只能解除合同的,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;已经发生的费用(如未完成的行程中机票和住宿的预定费用)作为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,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合理分担;这中间产生额外费用的如:滞留某地产生的食宿费用、转换交通工具增加的费用,本着公平公正原则,双方协商解决。
4、对于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、拒不接受调解的,各级消保委应及时调查,构成违法的,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。